股利政策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公司章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應由股東會決議;以發放現金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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